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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管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进一步细化、用地规模重新明确、用地程序进行简化,以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国家政策框架下,

农业用地管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

允许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规模,只需村集体与用地面积签订协议即可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范围重新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简化手续,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通知》在用地范围和规模上体现广东特色,符合实际需要;在用地程序和土地恢复方面,降低用地成本,强化激励引导。总的来说,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为基层的实际操作留出了必要的空间。

明确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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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通知》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结合广东农业发展实际,明确了农用地保护范围。《通知》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辅助设施用地。同时,进一步细化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设施用地类型,明确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配套设施用地类型。第三产业用地。

《通知》明确了农用地保护规模。生产设施用地,可以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配套设施用地,划定用地规模上限。农作物种植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不超过20亩,规模500亩以上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规模不超过500亩。放宽到30亩;畜禽水产养殖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不超过30亩,猪、奶牛养殖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此外,

《通知》还明确了养老管理所用地规模。护理室执行“大棚”问题专项清理整改标准,即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比例和面积限制。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养殖需要,建设多功能经营用房,采取工程措施或简易可拆式结构保护耕地耕层。

简化手续,降低土地成本

强化激励引导土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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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简化设施用农用地手续”,不再对用地申请、选址、公示、协商等具体规定。数据库的四个关键环节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则由基层结合实际确定,管理上适当“留白”。

根据《通知》,原“三方协议”变更为“双方协议”。村集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签订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协议后方可开工建设;协议签订后10日 2个工作日内向用地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备案。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书面通知的,视为备案通过;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符合要求的备案信息入库。

对农用地保护地农业用地管理,《通知》不再要求单独编制耕地耕地层建设、剥离、再利用等方案,相关内容可纳入土地使用协议约定,或进一步细化规定。由基层制作,大大减少了土地使用。取得土地的成本。此外,规定建设多层农业设施建筑必须符合施工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并通过建设项目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土地使用协议中规定的。

土地恢复要求也得到进一步简化。《通知》不再要求土地复垦必须采用开垦方式,而是允许基层群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土地主体复垦土地,或者以开垦等方式复垦土地。政府组织的合并方法。此外,通过经济手段鼓励和引导政府实施土地恢复,按照省有关规定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或从中获取收益。打开交易。同时,乡镇政府负责土地复垦费用落实情况的核定和监督。乡镇政府将综合考虑当地土地整理和设施拆迁成本,确定土地复垦成本,督促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协议中写入土地复垦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监督落实。.

农业设施到期不得拆除

允许少量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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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农业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利用一般耕地,不实行征补平衡;协议期满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不得拆除,按照协议约定作为存量退还村集体统一管理和流转。利用。非农建设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充规划,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统筹安排的点状供地范围。涉及违法占用土地的,依法查处到位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设施使用手续。

《通知》强调“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改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养殖设施、种植设施选址不能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少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不超过30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充规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勘察,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通知》还明确了农用地保护执法监督责任。请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农用地保护设施建设、经营纳入土地执法动态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并进行备案审查按职能分配辖区内的农田保护地。实地核查。同时,明确了历史设施农用地的处理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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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2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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